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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资源]遂昌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遂土资告〔2017〕20号
索引号:794356497-06-2017-4037 生成时间:2017-08-17 发布机构: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遂昌县人民政府批准,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出让宗地

地块位置

土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投资强度

 

出让

年限

 

起始价

(万元)

每次加价幅度(万元/)

保证金

(万元)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

建筑

系数(%

绿地率

%

1

SGYP(2017)016号地块

遂昌县东城工业园区洋浩区块

13222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6P1.2

40%

30%

20%

175万元/

50

199.7

1.33

79

2

SGYP(2017)017号地块

遂昌县东城工业园区洋浩区块

33333

造纸和纸制品业

0.8P1.2

40%

30%

20%

140万元/

50

503.33

3.34

200

挂牌开始时间:

201797日上午830

挂牌截止时间:

2017920日下午1600

                               

一、  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相应生产项目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797日至2017918日到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报名室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797日至2017918(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到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报名室(遂昌县城君子路96号)办理报名手续。同时交纳竞买保证金。

申请文件包括: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户名: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遂昌县支行,账号:350665555107。提交方式:银行汇票、电汇、转帐;须在报名时足额到达账户并向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索要缴纳凭证。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SGYP2017016号地块: 2017970830分 至 20179201600分。

SGYP2017017号地块: 2017970830分 至 20179201600分。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挂牌方式,按达到起始价且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期限结束时,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可确认成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将进入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上述2宗地块出让成交后如企业未能获得环境评价审批意见, 将解除出让合同,按原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本次出让宗地的交付条件为挂牌时现状土地利用条件。本次挂牌活动的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前应自行到出让地块的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充分了解本次出让地块及周边的通水、通电、通路、地质、环境等情况,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对出让人按现状条件交付土地没有异议并全部接受。受让人按时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和有关违约金后,出让人按现状条件交付土地。

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具体建设指标按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遂建设函〔201733号、〔201735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用地红线以出让土地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四)动工时间:出让宗地交付后10个月内动工;竣工时间:出让宗地动工后30个月内完成建设。未能按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成交价1‰缴纳违约金。

八、联系电话:0578-8122701(县国土资源局)

0578-8121388(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遂昌招标采购交易信息网:http://www.dmguomao.com/zwgk/ztzl/cgzb/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

      

                        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具体内容请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