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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昌县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和利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12-14 来源:遂昌县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王飞 发表/查看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废旧金属回收利用效益,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遂昌县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和利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1221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财政局(地址:妙高街道东街101号;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8124825

 

  《遂昌县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和利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鼓励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良性循环,加快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扶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4亿元的(含5000万元),经财政地税局、经济商务局、国税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综合考评通过,按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85%补助给对应的利废企业用于技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在4-8亿元的(含4亿元),经财政地税局、经济商务局、国税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综合考评通过,按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90%补助给对应的利废企业用于技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在8亿元以上的(含8亿元),经财政地税局、经济商务局、国税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综合考评通过,按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95%补助给对应的利废企业用于技改。对一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8000万元。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缴纳的税款不计入乡镇及园区财政体制分成。

二、我县废旧金属回收公司需在县内设立有相对应利废生产企业(包括201711月底之前已在我县外设立与我县内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同属于一个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利废生产企业)。废旧金属回收公司不得向自已对应利废生产企业以外企业销售废旧金属。经济商务、国税、地税、市场监督、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强化服务,不得向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违规收费和摊派费用。

三、利废企业要坚定信心,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尽可能用足用活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危中寻机,加快技术改造,努力实现利废行业的平稳较快发展,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受理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企业资金补助申报材料,会同财政地税局、国税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综合考评通过,提交财政报县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为减轻企业财务压力,加强财政资金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对月纳税5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每月按已实现的销售额对应比例预兑现,年终经综合考评通过后结算的方式兑现补助资金。

五、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按公历年度统计,税款缴纳统计期按税款所属期执行。

六、本意见自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试行壹年。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遂昌县人民政府

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